离婚涉及当事人隐私,省去当事人全名。
陈某(女)诉唐某(男)离婚案,没有特殊的法定理由即男方没有刑事犯罪,没有家庭暴力,双方分居也未达2年。法院一次判决离婚概率低,尚需六个月后二次起诉离婚。
法庭辩护阶段,我方充分陈陈述双方因为年过半百方不能再浪费后半人生,且陈某对唐某彻底死心,纵使唐某一味坚持不离婚,拖延半年之久,陈某愿意拖得起,但损失的也是唐某自己。唯有经过慎重考虑,离婚之后才能尽快重新开始,对于唐某本人亦如此。唐某当庭改变态度愿意离婚。
遂经法院调解,双方一次离婚成功。
律师都不愿看到每对夫妻离婚,宁可坚持婚姻也不愿看到劳燕分飞。但事与愿违,这只是律师的一厢情愿,夫妻双方可并不这么看。对于他们自己来说,既然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,勉强维系,伤害的是两个人。离婚才是解脱,放过自己,也放过对方。所以婚姻不宜,且行且珍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