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保护品牌隐私,省略具体品牌名称,以便给其造成不良影响。
某火锅著名品牌,源于四川成都。我方企业被起诉侵犯对方商标权一案,起诉赔偿56万元。
综合本案,我方的确存在侵权行为。但我方没有过错,反而对方有过错。因为该品牌在对方申请注册商标时,我方以及全国其他加盟商已经在用,实质上属于每个加盟商同步在经营该品牌。当对方注册商标申请下来之后,我方积极找对方磋商加盟,避免侵权。但对方宁愿全国范围内起诉都拒绝加盟,要求我们赔偿。那么主观上我方没有过错,同时,从经济学角度:“谁的成本低,责任越大”即,对方只要点头同意加盟,那么一场侵权案子即可避免。然而,全国范围内起诉,实则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。所以其主观上有过错,同时对方没有举证其实质损失,所以要求赔偿56万没有事实依据。
最终经法院协调,赔偿2万元。